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鄂国爆函[2016]226号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办制定了《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范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办。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事故隐患分类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将各类事故隐患纳入到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要求管理。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并立即向省国防科工办、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九条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
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省国防科工办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省国防科工办或委托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同意恢复其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