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爆函〔2016〕86号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企业:
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实施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 第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原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认真对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按《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
二、为便于企业申请,我办委托设区的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资料的初审工作。各企业应于2016年4月底前将申请文件、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我办。
三、我办将视情况组织安排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张吉安 027-87279831
附: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