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民爆行业销售备案管理,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生产企业超出核定生产品种和产量,违规销售,以及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行为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销售备案。
销售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需同时出具检测单位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
第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管理,每月进行销售汇总,掌握产品流向,督促企业按计划和能力均衡生产,对销售企业备案进行抽查。市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企业备案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企业非法经营。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暂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备案。企业通过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将3日内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并抄报当地市(州)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纸质材料备案。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按规定的格式汇总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并抄报当地市(州)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时间,以产品离开销售企业仓库的时间为准。备案时间以备案资料发出时间为准。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配备满足销售备案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国防科工办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