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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

2011年11月1日11时35分许,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和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运送72吨改性铵油炸药前往贵阳花溪,途中违规停放于福泉市马场坪正在建设的佳鑫汽车检测场内时,贵JA1528号车燃烧引发所载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车所载炸药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伤,部分民房和公共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869.63万元。

 一、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福泉市“11.1”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经公安部组织的专家组认定,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045挂)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情况下运输爆炸物品,车内改性铵油炸药与有关物质反应放热或挤压、摩擦、阳光直射等因素造成炸药内部热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燃烧,进而引发炸药爆炸,并引发贵JA5551号半挂车(挂车号:贵J0128挂)上炸药爆炸。

2.福泉永远公司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违规停放于许可以外的马场坪。福泉永远公司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福泉永远公司无专用停车场,达不到民爆物品运输的资质要求,且安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运输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条件的贵JA1528(贵J0045挂)、贵JA5551(贵J0128挂)运输炸药,并且超载;运输炸药车辆违反规定的路线行驶,规避检查,违规停放于人口稠密的马场坪,停放时无专人看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湖南南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一是未认真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给不具备炸药运输条件的车辆超量装载炸药;二是虚构出库信息,按规定条形码标签应随货送往收货单位,但该公司违反规定,在货物尚未送达前,由该公司押运员提前将条形码标签送往贵州联合公司。

3.黔南州运管处违规向福泉永远公司核发和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福泉市运管所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福泉市交通运管部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011年的12次安全检查中,均未发现福泉永远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

4.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证。对今年4月广西南丹警方查获福泉永远公司违规运输炸药的行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处理。

5.贵州联合公司、贵阳鑫筑民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中炸药虚假出、入库行为失察。运输车不具备相应安全技术条件情况下运输爆炸物品,车内改性铵油炸药与有关物质反应放热或挤压、摩擦、阳光直射等因素造成炸药内部热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燃烧,进而引发炸药爆炸。运输车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规定,违规停放于许可以外的马场坪。

    三、事故涉及部门责任及人员处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涉及公安、交通部门监管不到位,未涉及工信部门。


2021-12-1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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