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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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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细则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初审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报请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产量应达到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但最多不超过20%,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建设单位组织的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应当报省国防科工办监督核查。

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收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国防科工办或委托设区的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湖北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含)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湖北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组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应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省国防科工办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有关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国防科工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国防科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国防科工办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范本)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许可证编  

 

注册地址

 

企业登记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品种

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

生产地址

安全评价机构及

安全评价时间

安全评价结

 

 

 

 

 

 

 

 

 

 

 

 

 

 

 

 

 

 

 

 

安全

生产

条件

状况

是否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种人员是否有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作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费

 

厂房及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及工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需要说明的情况

 

 

 

 

 

设区的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日(盖章)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日(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2.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写此表。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范本)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条件

变化情况

 

发生一般及

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情况

 

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行业

有关规定情况

 

安全生产

许可品种

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

生产地址

本年度实际

生产量

本年度实际

销售量

 

 

 

 

 

 

 

 

 

 

 

 

 

 

 

 

 

 

 

 

 

 

 

 

 

 

 

 

 

 

需要说明的情况

 

 

 

 

设区的市级

民爆行业主管

部门意

 

 

                          日(盖章)

省级民爆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日(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2.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报此表。



 


 

 


 


 


 


2024-01-2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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